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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

2016年12月29日16:10    来源:学习时报

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基础

《准则》提出,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这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

党内民主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之间平等的民主关系,决定了党内民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作用。无论是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还是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无论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还是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离不开党内民主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广大党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发扬得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执行得好,党内政治生活就积极健康、充满活力,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就发生问题,党内政治生活就出现不正常甚至恶化的状况,党内矛盾和问题就滋长蔓延,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

发扬党内民主,关键是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推进决策民主化。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是党员的基本权利。所有党员不管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职务、入党时间长短和年龄大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都有权了解党内事务和提出意见建议,都有权参与党内选举并对党内工作进行监督。《准则》提出“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等,有利于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使基层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准确、顺畅的反映,并得到认真负责的办理。决策民主化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决策过程中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对于提高决策水平至关重要。《准则》强调“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强调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等,同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在形成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时,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更好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推进党内民主,必须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要顺应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对此,《准则》做出许多制度安排,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如“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等。这些都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需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为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证。(中央党校 谢 峰 江 山)

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

“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这是《准则》针对新形势下党内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重要遵循,也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迫切要求。

我们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为着共同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的政治同盟,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是党内关系的一个本质特征,也是同资产阶级政党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早在1929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古田会议上批评了党内存在的小团体主义等非民主的党内关系。在延安整风中,他明确提出过反对宗派主义的问题。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告诫全党: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他说“我们的组织原则中有一条,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说的是对于上级的决定、指示,下级必须执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

党内一律称同志,是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古代,“同志”通常是朋友之间的称呼,主要指志趣相同的人。在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政治遗嘱,则赋予“同志”以神圣的含义,“同志”成为有共同政治理想的人。1921年党的一大党纲中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这是我们党在正式文件中最早使用“同志”一词,并赋予其新的涵义。革命战争年代,党内党员之间不分职务高低一直以“同志”互称。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毛泽东等领导人的尊敬,在党内的文件中出现了称呼职务的现象。1959年8月,毛泽东在致刘少奇、周恩来等人的信中,就党内称谓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建议:一律称某某同志。”1965年12月,中央专门就党内称呼问题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此后,1978年1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80年2月公布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都强调党内要以“同志”互称。这足以看出,“同志”绝非简单的称谓,而是有着丰富政治内涵和革命情谊的精神纽带;互称“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历来坚持的重要政治规矩。

但一段时间以来,“逢长必叫”“叫大不叫小,叫正不叫副”的现象比较盛行,带有江湖味道的“老板”“老大”等称呼也悄然流行起来,而过去让人倍感亲切和倍受尊重的“同志”等称谓反而不怎么叫了,甚至久违了。初看起来,这只是称呼的变化,但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党过去反对并对之进行革命的旧习气在死灰复燃,并侵袭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了。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准则》进一步规范党内称呼,正是对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

落实《准则》要求,坚持平等的同志关系、形成互称同志的习惯,重要的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平等对待同志,带头称呼“同志”。这也要求全党上下用“同志”唤醒和强化共产党人志同道合的初心,坚定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激发共产党人的革命热情,不断营造平等和谐、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中央党校 张荣臣 元章)

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

《准则》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这一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等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搞“家天下”、堆“小山头”、拉“小圈子”,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家丁”。在这些“私人领地”内,一些人推行一言堂、家长制,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俨然成了“土皇帝”。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以及单位中并不鲜见。有的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不择手段;有的目无组织、目无群众、目无党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借口单位的“特殊性”,成为游离于纪律之外的“特殊党员”,搞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等等。这些问题的滋长蔓延,直接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甚至带来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现象的出现。

领导干部搞“私人领地”,不仅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有悖于党的性质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政治品格,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无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以大局为重,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只想到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不能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更不能将公权转化为私权、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对党组织做出的分工安排,必须自觉服从,不允许讨价还价、不服从安排;对党组织做出的决定决策,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讲价钱、做选择、打折扣;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措,必须认真落实,不允许有欺压百姓、侵害百姓的霸道行为。

根治“私人领地”问题,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私人领地”问题滋生的根本因素。必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作风专断、听不进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杨 帆 严斯文)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

《准则》提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这一规定,充分吸收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创新成果,进一步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具体化,彰显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严肃性。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体现。在加强集体领导的同时,严格科学地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实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是党委决策有效贯彻执行、各方面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准则》确立分工报备制度,特别是确立“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的规定,使“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更为规范具体。从当前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不愿负责、不敢担当,主体责任缺失、任务落实不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分工安排不掌握,督促问责缺乏针对性。建立分工报备制度,既有利于防止名为集体负责、实际无人负责的问题,又有利于加强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这涉及职责分工、任务安排,涉及组织观念、组织程序,更反映出各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党性观念、纪律和规矩意识的强弱,折射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其调整不报告、不备案,往小里说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约束松弛的表现,从大里讲是游离于组织视野、逃避组织监督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不报告、不备案”的情况,往往与一些党委的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的滑坡相联系,是一些地方党组织一把手独断专行、各自为政的重要诱因,很容易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最终危及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肌体的健康,危及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对于请示报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贯彻好《准则》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报备制度,从操作上看是一种工作程序、公文形式,遵照办理似乎并不难。然而,这种工作要求、制度规范的背后,是对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认真贯彻和执行。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性观念,强化按照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的自觉,严格执行分工报备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实际行动坚持好集体领导制度,保障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杨 帆 薛伟江)

(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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