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3日16:47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1月12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正廳級)受賄案,經一審審理后,烏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趙國明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0萬元。
2016年10月26日,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趙國明受賄罪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間,趙國明利用其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黨組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認定扶貧龍頭企業、發放扶貧貸款貼息、承包土地、介紹工程、工作調動及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9萬余元。
2016年12月15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趙國明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單位不掌握的26起受賄事實,屬於自首。同時,趙國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証屬實,有立功表現。趙國明現已退賠全部贓款贓物及繳納全部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受賄罪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一審判決后,趙國明未提出上訴。(記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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