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16:10 來源:學習時報
黨內民主是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基礎
《准則》提出,黨內民主是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的重要基礎。這是基於歷史和現實經驗得出的科學論斷。
黨內民主既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健全黨內政治生活的必備條件和重要途徑。中國共產黨是馬克思主義執政黨,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員之間平等的民主關系,決定了黨內民主在黨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基礎和保障作用。無論是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還是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無論是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還是維護黨中央權威、保証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都離不開黨內民主的鞏固和發展,離不開廣大黨員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的充分發揮。歷史和現實一再表明,什麼時候黨內民主發揚得好,黨的民主集中制就執行得好,黨內政治生活就積極健康、充滿活力,黨的事業就興旺發達﹔反之,什麼時候黨內民主受到削弱,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執行就發生問題,黨內政治生活就出現不正常甚至惡化的狀況,黨內矛盾和問題就滋長蔓延,黨的事業就遭受挫折。
發揚黨內民主,關鍵是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不斷推進決策民主化。黨員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主體,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是黨員的基本權利。所有黨員不管從事何種職業、擔任何種職務、入黨時間長短和年齡大小,在黨內政治生活中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權利,都有權了解黨內事務和提出意見建議,都有權參與黨內選舉並對黨內工作進行監督。《准則》提出“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表達意見、要求撤換不稱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渠道”等,有利於進一步疏通和拓寬黨內下情上達的渠道,使基層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見能夠得到及時、准確、順暢的反映,並得到認真負責的辦理。決策民主化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充分尊重黨員群眾的首創精神,在決策過程中認真傾聽各方面意見包括反對意見,對於提高決策水平至關重要。《准則》強調“健全黨內重大決策論証評估和征求意見等制度”,強調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黨中央提出”等,同時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在形成重大決策和處理重大問題時,必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廣大黨員的意見建議,更好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推進黨內民主,必須建立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因為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和穩定性。要順應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體系。對此,《准則》做出許多制度安排,如“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參與重大決策、參加重要干部推薦和民主評議、列席黨委有關會議、聯系黨員群眾等制度”﹔如“黨內選舉必須體現選舉人意志,規范和完善選舉制度規則。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選舉人依照規定自主行使選舉權,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現象”等。這些都為加強民主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需要各級黨委認真貫徹落實,為黨內政治生活積極健康發展提供可靠保証。(中央黨校 謝 峰 江 山)
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
“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黨內一律稱同志。”這是《准則》針對新形勢下黨內關系存在的問題提出的重要遵循,也是淨化黨內政治生態的迫切要求。
我們黨是由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分子和中國人民、中華民族的先進分子所組成的為著共同理想和目標而奮斗的政治同盟,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是黨內關系的一個本質特征,也是同資產階級政黨和一般社會組織的根本區別所在。早在1929年,毛澤東同志就在古田會議上批評了黨內存在的小團體主義等非民主的黨內關系。在延安整風中,他明確提出過反對宗派主義的問題。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后,鄧小平同志多次告誡全黨:不應當把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搞成毛澤東同志多次批評過的貓鼠關系,搞成舊社會那種君臣父子關系或幫派關系。他說“我們的組織原則中有一條,就是下級服從上級,說的是對於上級的決定、指示,下級必須執行,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黨內同志之間的平等關系”“上級對下級不能頤指氣使,尤其不能讓下級辦違反黨章國法的事情﹔下級也不應當對上級阿諛奉承,無原則地服從,‘盡忠’”。
黨內一律稱同志,是堅持黨內民主平等的同志關系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古代,“同志”通常是朋友之間的稱呼,主要指志趣相同的人。在近代,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驅孫中山先生關於“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的政治遺囑,則賦予“同志”以神聖的含義,“同志”成為有共同政治理想的人。1921年黨的一大黨綱中規定:“凡承認本黨黨綱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的黨員者,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別,不分國籍,均可接受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這是我們黨在正式文件中最早使用“同志”一詞,並賦予其新的涵義。革命戰爭年代,黨內黨員之間不分職務高低一直以“同志”互稱。新中國成立后,出於對毛澤東等領導人的尊敬,在黨內的文件中出現了稱呼職務的現象。1959年8月,毛澤東在致劉少奇、周恩來等人的信中,就黨內稱謂問題提出明確意見,“建議:一律稱某某同志。”1965年12月,中央專門就黨內稱呼問題發出《中共中央關於黨內同志之間的稱呼問題的通知》,要求“今后對擔任黨內職務的所有人員,一律互稱同志”。此后,1978年12月公布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80年2月公布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都強調黨內要以“同志”互稱。這足以看出,“同志”絕非簡單的稱謂,而是有著豐富政治內涵和革命情誼的精神紐帶﹔互稱“同志”是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也是歷來堅持的重要政治規矩。
但一段時間以來,“逢長必叫”“叫大不叫小,叫正不叫副”的現象比較盛行,帶有江湖味道的“老板”“老大”等稱呼也悄然流行起來,而過去讓人倍感親切和倍受尊重的“同志”等稱謂反而不怎麼叫了,甚至久違了。初看起來,這只是稱呼的變化,但實質上反映出我們黨過去反對並對之進行革命的舊習氣在死灰復燃,並侵襲到黨內政治生活中來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倡導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准則》進一步規范黨內稱呼,正是對現實問題的有力回應。
落實《准則》要求,堅持平等的同志關系、形成互稱同志的習慣,重要的是領導干部要以上率下、以身作則,平等對待同志,帶頭稱呼“同志”。這也要求全黨上下用“同志”喚醒和強化共產黨人志同道合的初心,堅定共產黨人的理想信念,激發共產黨人的革命熱情,不斷營造平等和諧、奮發有為的濃厚氛圍。(中央黨校 張榮臣 元章)
領導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私人領地”
《准則》明確提出:“領導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私人領地’。”這一論斷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對於堅持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對於堅持黨的性質和宗旨、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防止和反對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是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一個時期以來,由於管黨不力、治黨不嚴等原因,一些領導干部把分管工作、分管領域和地方當作個人的“自留地”,搞“家天下”、堆“小山頭”、拉“小圈子”,把下屬變成自己的“家臣”“家丁”。在這些“私人領地”內,一些人推行一言堂、家長制,搞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儼然成了“土皇帝”。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看,這種現象在一些地方、部門以及單位中並不鮮見。有的將自己凌駕於組織之上,對黨中央決策部署陽奉陰違,為實現個人政治野心不擇手段﹔有的目無組織、目無群眾、目無黨紀國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借口單位的“特殊性”,成為游離於紀律之外的“特殊黨員”,搞獨斷專行、一手遮天,等等。這些問題的滋長蔓延,直接影響黨的團結統一,影響良好政治生態的形成,甚至帶來系統性塌方式腐敗現象的出現。
領導干部搞“私人領地”,不僅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更有悖於黨的性質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我們黨的政治品格,為民用權、秉公用權、依法用權是領導干部的職責所在。作為一名領導干部,作為一個地方、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無論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必須站在黨和人民立場上,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以大局為重,帶頭發揚黨內民主,不能隻想到自己那“一畝三分地”、為了局部利益而損害全局利益,不能用個人主張代替黨組織的主張、用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的決定,更不能將公權轉化為私權、轉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要不斷增強組織觀念和紀律規矩意識,對黨組織做出的分工安排,必須自覺服從,不允許討價還價、不服從安排﹔對黨組織做出的決定決策,必須堅決執行,不允許講價錢、做選擇、打折扣﹔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舉措,必須認真落實,不允許有欺壓百姓、侵害百姓的霸道行為。
根治“私人領地”問題,關鍵是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權力過於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是“私人領地”問題滋生的根本因素。必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更好地發揮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的作用。對作風專斷、聽不進不同意見的領導干部,發現苗頭性問題要及時提醒糾正和批評教育﹔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決定的,對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對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等組織制度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楊 帆 嚴斯文)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按規定向上級黨委報備
《准則》提出:“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按規定向上級黨委報備,無正當理由、未向上級黨委報備不得調整。”這一規定,充分吸收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的創新成果,進一步把“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要求具體化,彰顯了黨內政治生活的原則性、嚴肅性。
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領導活動中的體現。在加強集體領導的同時,嚴格科學地實行個人分工負責制,實現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是黨委決策有效貫徹執行、各方面任務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証。《准則》確立分工報備制度,特別是確立“無正當理由、未向上級黨委報備不得調整”的規定,使“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要求更為規范具體。從當前情況看,一些領導干部不願負責、不敢擔當,主體責任缺失、任務落實不力,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分工安排不掌握,督促問責缺乏針對性。建立分工報備制度,既有利於防止名為集體負責、實際無人負責的問題,又有利於加強上級黨委的監督檢查,推動各級領導干部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報備制度,看似比較具體,但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小事。這涉及職責分工、任務安排,涉及組織觀念、組織程序,更反映出各級黨委、黨委主要負責同志、領導班子成員黨性觀念、紀律和規矩意識的強弱,折射出黨內政治生活是否嚴肅。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其調整不報告、不備案,往小裡說是組織觀念淡薄、紀律約束鬆弛的表現,從大裡講是游離於組織視野、逃避組織監督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不報告、不備案”的情況,往往與一些黨委的全局觀念和責任意識的滑坡相聯系,是一些地方黨組織一把手獨斷專行、各自為政的重要誘因,很容易像傳染病一樣蔓延開來,最終危及黨內政治生活和黨的肌體的健康,危及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
對於請示報告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領導干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貫徹好《准則》要求,落實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報備制度,從操作上看是一種工作程序、公文形式,遵照辦理似乎並不難。然而,這種工作要求、制度規范的背后,是對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認真貫徹和執行。各級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強化組織觀念、紀律觀念、黨性觀念,強化按照程序辦事、按規矩辦事的自覺,嚴格執行分工報備制度的具體要求,以實際行動堅持好集體領導制度,保障黨內政治生活正常開展。(楊 帆 薛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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